湘人口发〔2012〕40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精神,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委制定了《湖南省方便群众办理一孩生育证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基层,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全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网站、办事窗口、宣传资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有关计划生育证件证明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提交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002全讯白菜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群众了解相关内容、办事流程和咨询方式。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服务机构在接待群众办证办事或受理咨询信件、电话时,应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由受理工作人员按程序办理或解释说明。
二、尽量简化办证程序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一是做到一次性告知,对当事人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二是要坚持限时办结,遵守法定要求和时限,对于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是要坚持特事特办,对难以取得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要按国家规定实行承诺式办证;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办理,要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探索实行全程办事代理服务机制。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三、推进服务窗口建设
各地要大力推进县、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内的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建设,推行一站式服务。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做到文明服务、热情服务、规范服务。没有政务大厅的,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证。
加强驻粤联络机构的前沿窗口建设,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覆盖面,更好地为湘籍入粤流动人口服务。
四、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各地要按照规定的办证程序、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办理时限予以办理,不得擅自增加工作环节和证明证件,不得推诿拖延。户籍地对于现居住地提交的办证协查信息要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并回复,现居住地要根据户籍地核准的办证信息及时制证发证。对证明材料齐全、婚育状况清晰的对象,应当尽量缩短办证时间。凡属已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办证机关,都应实行登记类证件的网上受理。
五、强化层级责任监管
各级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职责职能,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紧抓落实,切实做好便民服务工作,方便广大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证明。办证机关要切实履行信息核查的职责,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尽到核查职责、未履行规定程序导致错发证件证明的,以及推诿、拖延和拒不按规定办理,或者搭车收费、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要加强依法行政日常监控,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通过“12356”阳光计生热线等渠道,受理群众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群众诉求。省人口计生委将把办证过程中的违法行政行为作为日常监控的重点,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考核。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完善方便群众办证的具体措施。
附件: 1.湖南省方便群众办理一孩生育证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操作细则
2.湖南省一孩生育登记表
3.申办《一孩生育证》承诺书
4.《一孩生育证》不予办理通知书
5.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承诺书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2012年12月26日
附件
湖南省方便群众办理一孩生育证及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操作细则
为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群众办证中反映最集中,矛盾最突出的一孩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事项,制定以下操作细则:
一、办理一孩生育证
(一)受理单位:村、社区居委会,设有人口计生办证窗口的政务大厅。
(二)发证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1.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
2.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省内婚嫁的,在婚入地;
3.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嫁省外并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
4.女方系外省嫁入的,在婚入地;
5.男女双方均系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或工作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均可办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实行首接责任制,由受理一方服务到底,不得推诿。
婚入地在农村原则上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到女家落户除外),在城市区原则上指男方工作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对婚入地已有明确管理和界定办法的,依据当地的管理办法。
(三)办证条件:夫妻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包括无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四)办证程序:
1.个人申请: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向村(居)计生专干领取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如实填写相关申请登记事项。
2.专干代理: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由村计生专干在5个工作日或居委会计生专干在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递交《湖南省一孩生育登记表》(附件2)以及申请人提供的下列材料:
(1)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3)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3.审核办证: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定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不能签发生育证的,应书面出具《<一孩生育证>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4)。生育证签发后,通知申请人取回或由村(居)计生专干送证上门。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应在发证机关指导下填写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办证过程按照现居住地1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网上提交;户籍地5个工作日内核准、网上发证;现居住地在收到户籍地反馈信息后4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的程序进行。跨省流入人口在本省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现居住地应当通过客户端外部接口向外省户籍地发送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网络化协作信息,在收到外省确认信息后,在4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书面出具《<一孩生育证>不予办理通知书》。
4.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或省内空挂户,如果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或者外省户籍地逾期未回复的,可由夫妻出具《申办<一孩生育证>承诺书》(附件3),办证机关应当予以办理。对于通过承诺办理的个案,承诺书应定期集中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上传到统一的信息系统,以便基层查询。
5.村(居)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申请办证的夫妻。
6.延期与换发。持证人在约定期内未生育的,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发证机关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延期的决定:可延期的,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不可延期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在续延的有效期满仍未生育的,持证者须到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生育证,原生育证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受理单位:村、社区居委会,设有人口计生办证窗口的政务大厅,驻粤联络站。
(二)发证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1.未婚育龄妇女,在户籍地;省内流动的,现居住地也可受理。
2.已婚育龄妇女,在婚入地;省内流动的,现居住地也可受理。
3.女方户口在我省,婚入地在省外,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
婚入地的规定同上。
(三)办证条件:户口在本省或婚嫁到本省的18-49岁女性。
(四)办证程序:
1.申请人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婚育证明发放登记表,如实填写基本情况。
2.申请人向办证方单位或村(居)计生专干提交下列材料:
(1)婚育证明发放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3)在驻粤联络站申请办证时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其在所辖区域内居住以及急需办理婚育证明的理由。
3.村级专干或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婚育证明。
4.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定村级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发婚育证明。对不属于本单位发证对象,未签发婚育证明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5.湖南籍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联络站)申请办理婚育证明的,按照现居住地(联络站)1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网上提交,户籍地5个工作日内核准、网上发证,现居住地(联络站)3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的程序进行。
6.省内空挂户和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的,由本人递交《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承诺书》(附件5),办证机关应当予以办理。对于通过承诺办理的个案,承诺书应定期集中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上传到统一的信息系统,以便基层查询。
7.村(居)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婚育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婚育证明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申请办证的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