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5周岁以下(含)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迁入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由本人持高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内页及申请表到长沙市政务中心(长沙市人才服务窗口)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家庭户户主、直系亲属或单位集体户口专办员代办。
第四条 迁入人员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落户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
(二)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
(三)落户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有同意户口迁入条款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五)落户在长沙市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提交本人申请。
第五条 长沙市公安局网上公安局、长沙公安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长沙城市服务、警民通app等网上服务端提供预约优先服务,开设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身份证业务的专门通道。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在办理落户业务时,如对办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拨打0731-85901066咨询或在长沙市公安局网上公安局(www.hncsga.gov.cn)留言。
第七条 因参军、出国(境)等各种原因已注销(删除)户口的毕业生申请落户的,以及其他未规定的事项,仍按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和《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执行。
长沙市公安局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长沙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