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部《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行动指南》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推进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创新引领发展,充分发挥高新区在建设区域创新体系、促进新型工业化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坚持创新驱动战略,全力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
(一)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是长沙高新区持续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把握全局、放眼世界、面向未来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国家高新区是国家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和平台。长沙高新区肩负着引领创新、加快发展的历史使命。长沙高新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应立足长沙,引领湖南,辐射中部,打造中部地区自主创新领航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示范区和区域经济增长极。
(二)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要求与目标。长沙高新区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要按照国家对高新区“四位一体”和“五个转变”的要求,结合长沙高新区实际,全面实施“6543”工程(即到2015年,全力打造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6大产业集群,建设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5大产业园区,形成40平方公里科技产业新城的主干路网框架,实现岳麓山高科技园技工贸总收入突破3000亿元),落实《长沙高新区创建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方案》,凝聚与整合创新资源,建立企业发展支持体系,大力发展优势产业集群,优化园区创新环境,全力打造生态科技新城。
二、提升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培育六大产业集群
(三)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四)优先供应支柱产业重大创新型项目用地。对于符合长沙高新区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产业项目,在麓谷范围内基本建设的各项工程报建费总和按42元/平方米收取。
(五)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提高效益。在长沙高新区年入库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入库税额的2‰奖励给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高层管理成员和经董事长、总经理认定的特殊贡献人员,比上年新增部分按4‰奖励给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高层管理成员和经董事长、总经理认定的特殊贡献人员,对单个企业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加大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长沙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设立创新专项资金,并随财政增长逐年适当增长;主要用于对企业相关创新项目的配套、贴息、补助和奖励,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申报和获得包括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重大计划和省市科技计划等各类计划项目。
(七)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的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
(八)壮大发展支柱产业。按两型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相关要求,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高技术服务业六大支柱产业,形成产业结构优化、上下游配套齐全、产业规模可观的产业集群。经管委会认可的园区龙头企业采购园区内其它企业(即该企业不是龙头企业的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同一集团内的企业等关联企业)产品的,采购额按每年比上年度新增部分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九)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
以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创意设计、网络信息、服务外包、科技中介等为重点,积极引进、培育、壮大高技术服务业,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园区产业升级。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增值税按17%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企业新通过cmm3、cmm4、cmm5等级认证的,除省市奖励外,长沙高新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享受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3%征收营业税。新入区的动漫制作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纳税额长沙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引进衍生产品生产企业,按核定的衍生产品生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离岸外包免征营业税。
对服务外包企业的奖励,按照《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长高新管发〔2010〕1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向管委会申报并经管委会审批认可的技术改造工业项目,根据项目通过贷款融资进行技术改造的情况给予适当贴息支持。
(十一)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自主创新型企业通过扩大出口、境外办厂、兼并重组收购、技术交流与合作、出境参展等各种方式,不断拓展对外投资合作的新领域、新途径,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
高新区组织的出境参展活动,给予参展企业参展补贴。场租费用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别给予补贴支持,补贴比例为30%-70%,重点展(博)览会补贴比例最高可达100%,并酌情对企业机票、差旅费适当给予补贴,但单次会展对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项活动的各种补贴之和不超过该活动的实际费用。
支持高新区外经贸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鼓励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共贸易服务平台(境外公共贸易服务平台是指自主品牌企业在国外发展更多客户,建立、健全国外销售渠道,收集、了解出口目标国及地区的信息,提供人员培训、产品开发、市场开发和销售、物流服务、产品售后技术及维修服务等方面的中介组织、生产企业、贸易企业所建立的销售服务联合体)。对经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公共贸易服务平台在境外注册,办公室、仓库的租金等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经管委会认定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企业,境外资源开发和境外高新技术合作项目给予20-100万元支持。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十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组织开展长沙高新区企业知识产权联盟保护行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创造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成长和保护的环境,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十三)继续实施品牌、专利、标准化三大战略。
企业当年新获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高新区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新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新获湖南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新获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对于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对于担任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对于担任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企业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十四)鼓励建设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对新获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长沙高新区给予2-5万元奖励。
(十五)积极推荐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进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
四、建设公共技术与服务平台,提升源头创新能力
(十六)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自主创新中的源头作用。鼓励和吸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麓谷园区内企业通过课题研究、知识转移与培训计划、参与政府资助的共同研究计划、建立研发联盟和研发中心等方式开展合作;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进入园区创办、领办科技企业,建立产学研基地。园区内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产学研攻关等科技合作项目,经管委会认定立项,对该产学研项目贷款给予适当的贴息支持。
经管委会认定,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承担国家重大计划并落户园区的产学研一体化攻关项目,给予项目贷款适当的贴息支持。
(十七)加强科技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整合各类孵化器,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聚集效应,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区域创业环境建设。
完善专利转化、科研成果产业化、投融资、人才交流、信息交流等专业化服务。探索形成“科技孵化创业投资”、“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共性平台创新网络”的新型孵化机制。
对经管委会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年纳税额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孵化器。
对经管委会认定的孵化企业,按其上缴税收中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孵化器。
提高孵化成功率,经管委会认定,每成功孵化一家毕业并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奖励孵化器1万元。
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非在孵企业,按其年纳税额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20%奖励给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非在孵企业,管委会视具体情况,对孵化器给予适当奖励。
孵化企业在孵化期间成功上市,并在高新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其原孵化该企业的孵化器可获高新区财政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创新加速器建设和运营模式。科学规划,完善功能,为孵化器毕业的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融资、技术合作、管理咨询、租赁或定制生产厂房等专业化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加速器。给予其在项目立项、土地供给、资金资助等方面的支持。
鼓励企业入驻加速器。根据入驻加速器的企业税收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鼓励加速器培育上市企业,根据上市企业的数量给予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适当奖励。
(十八)加快建设创新技术平台体系。
根据支柱产业发展的需要,以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工程机械特色产业基地、新材料转化及产业化基地、移动电子商务产品创新基地等特色基地为依托,完善公共技术平台,不断创新公共技术平台的运营模式,为园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鼓励企业自建与共建技术平台。对麓谷园区内新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对新获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晋级补差。
鼓励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完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提升服务水平。经管委会认定的各类平台,给予不超过该平台年度投入经费20%的资金支持,同一平台补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促进长沙高新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
鼓励产业集群内成立产业技术联盟,以企业为核心,大学、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参与,以契约关系为纽带,通过资源共享和创新要素的优化组合,围绕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协同创新。鼓励产业技术联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推广、应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定和推广技术标准,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设计并实施行业整体002全讯白菜官方网站的解决方案,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创新人才,吸引创业资本投资,建立产业技术信息和标准信息交流平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对产业技术联盟的主持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每年评选1-2个先进产业技术联盟,给予每个10-20万元的奖励。
(二十)健全科技创新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标准、计量、质量认证、技术成果交易、科技成果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证券、会计、审计、法律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园区内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与水平。
五、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园区投融资体系
(二十一)加大政府投入对创业富民的引导作用。管委会每年安排5000万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民营资本等各类资本投资创业企业。
(二十二)积极发展创业和风险投资业。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长沙高新区创办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经管委会认定,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用于长沙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按其投资额给予1‰-3‰奖励。
(二十三)建设和壮大园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吸引各类金融机构、社会资金向麓谷园区集中,进一步健全园区多渠道、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新进入融资平台的各类金融机构或金融类服务机构,经管委会认定,适当给予开办费和经营场地补贴。
经管委会认定,对通过融资平台获得贷款的受贷企业给予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额(不包括罚息等非正常支出)的40%的贷款贴息,但同一企业获得的各级政府支持的总贴息额最高不超过贷款利息额的100%。
对统贷统还机构进行奖励,属统贷统还的,按实际发放贷款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当其仅承担推荐及服务职能,按银行直接贷款2‰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担保机构的奖励,按其在融资平台内运作的实际担保贷款2‰的比例给予奖励(为统贷统还项目担保的,不予奖励)。
对投资机构的奖励,按不超过其对麓谷园区内初创型企业风险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他范围的投资项目,不予奖励)。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本扩张。
经管委会认定,属于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新完成股份改制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资助;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及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完成尽职调查的,给予企业一次性80万元资助。
在境外成功上市的,高新区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
企业尽职调查过程中产生的有关税费,高新区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支持。
六、聚集创新型人才,实施人才高地战略
(二十五)充分聚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鼓励人才创新创业,为高新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和“两型社会”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提升高新区综合竞争实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人才机制,促进高新区的产业发展。
对有突出贡献的创新专家(新荣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一等奖)以上奖项,其科技成果在长沙高新区麓谷园区实施产业化并实现投产),在项目投产年度一次性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对达到条件的优秀企业家(所负责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对优秀科技人才(所主持研发攻关的产品获长沙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奖项或列入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计划,且产业化产品实际新增年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0.5万元的奖励。
(二十六)吸引科技领军人才进入高新区创办项目。科技领军人才(指拥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国家领先,或国家某一学科、某一科技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带动该产业的发展)利用其发明专利在麓谷园区创办项目并控股,或科技领军人才拥有不低于30%股份并在该项目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技术项目,经管委会认定的,高新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七)鼓励留学人员和大学生进入高新区创业。
凡到留学生创业园孵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留学人员,前三年享受规定面积房租减免优惠政策。根据项目发展需要,经管委会认可后,可享受贷款贴息,帮助其争取创业项目资金,并帮助解决优秀人才回国(来华)工作的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
凡入驻区内市级创业基地的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按照《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长发〔2009〕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八)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对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其余奖励按照《长沙高新区博士后科技创新资金资助管理办法》(长高新管发〔2008〕2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九)实施有利于留住人才的购房奖励政策。在长沙高新区投资并在高新区纳税的企业投资者或董事长,在麓谷园区首次购买第一套房的,其购房前三年度或后三年度个人所得税长沙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80%奖励给本人,奖励额不超过房价;企业年入库税额每增加100万元,增加一个购房指标,购房指标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认定落实到人。单个企业购房指标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个。
经管委会认定的获得年度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创新专家、优秀企业家、优秀科技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奖励,不占用企业购房指标。
七、附则
(三十)本意见中凡涉及由长沙高新区财政给予直接支持和奖励的企业,均指长沙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企业。
(三十一)本意见所确定的各类奖励,遵循“企业申报、公开遴选、管委会审核”的程序,其评比标准和程序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三十二)本意见中,涉及到国家、省、市、高新区相关政策的奖励,如遇调整及修改,则以调整修改后的规定为准。本政策意见与国家、省、市、高新区相关政策有重复的,根据具体相关规定另外明确。
(三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实施意见》(长高新管发〔200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