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高新区博士后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资助在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科技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沙高新区设立博士后科技创新资金,旨在资助高新区企业的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和具有创新能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充分发挥博士后科技创新在创新型园区建设中的巨大作用。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为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安排的产业发展资金及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第四条 资金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纳入预算,由劳动人事局、财政分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额度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二)博士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
(三)博士后工作培训经费:
(四)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资助及安家费;
(五)博士后工作的表彰奖励经费。
第六条 使用额度
(一)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2万元;
(二)博士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配套资助按国家、省及市资助额度的50%予以配套(如同时获两级或两级以上资助,则按最高金额予以配套资助),但最高配套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博士后工作培训经费原则上按照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顺利出站后继续留在高新区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一次性给予3万元安家费和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五)博士后工作原则上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并对博士后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集体1万元,个人2000元。
第三章 申报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
(一)申请条件
1、经批准招收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选题范围紧密结合长沙高新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所研究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符合高新区科技创新、技术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资金,须由博士后研究人员填写《长沙高新区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申请表》,经设站单位同意签章后,于规定时间报长沙高新区管委会;
2、经核实确定,高新区管委会将资助款一次性拨付至设站单位;
3、获得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项目完成后,须向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局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其他说明
1、项目资助资金应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等,不能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
2、凡获得长沙高新区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标注“长沙高新区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
第八条 博士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配套资助:
(一)申请条件
1、经批准招收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所研究的科技攻关项目获得国家、省或市资助。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博士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配套资助,须由博士后研究人员填写《长沙高新区博士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配套资助申请表》,附该项目获得国家、省及市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经设站单位同意签章后,报长沙高新区管委会;
2、经核实确定,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省及市资助额度的50%予以配套资助(如同时获两级或两级以上资助,则按最高金额予以配套资助),但最高配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获得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项目完成后,须向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局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博士后工作培训经费:
(一)申请条件
1、经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
2、博士后管理体制健全,博士后科研工作正常开展,有科学完整的培训规划。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培训经费,由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填写《长沙高新区博士后工作培训经费申请表》,报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在核定的标准内安排培训经费;
2、培训活动结束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应及时向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局提供培训费用使用情况。
(三)其他说明
1、培训经费原则上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统一安排支出,专项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学习、交流活动;
2、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根据每年培训经费的结余情况,可自主安排相应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条 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和安家费:
(一)申请条件
博士后研究人员顺利出站后继续留在高新区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资助和安家费,须由博士后研究人员填写《长沙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资助申请表》及《长沙高新区博士后安家费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签章后,报长沙高新区管委会;
2、经核实确定,高新区管委会将资助款一次性拨付给博士后本人;
3、获得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项目完成后,须向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局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表彰奖励:
博士后工作表彰奖励的申报时间、程序和审批,按《长沙高新区博士后工作表彰通知》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资金资助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