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倍增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创新麓谷建设步伐,推进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搭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关键平台和核心载体,促进高新区在新的起点上创新驱动、战略提升,实现转型升级、产业倍增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设立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与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保持同步增长。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2、支持企业承担重点科技和产业计划项目。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国家成果转化资金计划等项目和省级重点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且在麓谷园区内实现规模生产的,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给予适当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平台的麓谷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平台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为市级平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已获奖平台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省、市级平台同级次多项认定的,一般只奖励一次。市级(含)以上平台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支持企业加大科研开发投入。重点发展的产业集群内设有市级(含)以上技术创新平台的麓谷园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当年研发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当年研发费用增长且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该企业当年研发费用中新购置研发设备费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企业创建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园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新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三、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6、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当年新组建成立的以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园区骨干企业为核心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补助20万元;经管委会评定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7、提高孵化器加速器建设水平。当年新获批的麓谷园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产业服务促进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管委会审核认定的麓谷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其自身当年纳税总额中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经管委会审核认定的在孵企业,按照其在孵期内当年纳税总额中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
8、增强孵化器加速器服务能力。孵化企业毕业后两年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每新增一家(须落户在麓谷园区)奖励原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10万元;孵化企业毕业后三年内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每新增一家(须落户在麓谷园区)奖励原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20万元。
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当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非在孵企业,按照其当年纳税总额中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奖励给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当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非在孵企业,按照其当年纳税总额中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奖励给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每新增一家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非在孵企业当年纳税总额中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奖励给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总额不超过非在孵企业当年纳税总额中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
四、培育和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
9、鼓励企业规模发展。当年应税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园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该企业主要经营者(限董事长和总经理)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的园区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该企业主要经营者(限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统计负责人)5万元;其他新进入限额以上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该企业主要经营者(限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统计负责人)3万元。
10、支持企业加大技改力度。麓谷园区规模以上企业,新增工业技改项目且当年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厂房和基建费用)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经管委会评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1、支持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当年入库税额达200万元(含)以上的园区企业,按照实际入库税额的2‰和较上年新增部分的4‰给予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经企业认定的有突出贡献人员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当年入库税额首次达1000万元的园区企业,奖励该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10万元;以后年入库税额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10万元。
12、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园区企业围绕重点发展的产业及产业链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并购重组的企业须纳入高新区税收和统计范围),且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3、支持园区企业上下游配套采购。园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集群内企业采购麓谷园区其他企业(关联企业除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且当年实际采购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较上年新增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加快发展科技和信息服务业
14、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经管委会审核认定,主要从事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科技人才培训等高技术服务业的麓谷园区企业,从其年应税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年度起三年内,按照其当年入库税额中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较上年新增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当年获得cmmi3、cmmi4、cmmi5等级认证的园区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认证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当年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或其他国际权威机构认可的园区企业,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该企业实际发生认可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其他从事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和电子商务服务等高技术服务的园区企业,按照高新区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实施知识产权和质量强区战略
15、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园区企业当年新获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园区企业当年通过pct途径获得欧、美、日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每国奖励1万元,单件欧、美、日国家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当年新获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专利且在麓谷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安排5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当年新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专利且在麓谷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安排2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
当年代理园区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达300件(含)、500件(含)以上,且年专利申请量增长达20%(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16、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质量管理。当年新获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获欧、美、日国家注册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新获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当年新获中国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新获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7、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处或主席单位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主任单位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主任单位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18、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经管委会审核认定的投融资平台运营机构,根据其所服务的园区中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当年获得贷款总额(单个企业当年贷款额最高按500万元计算)的2‰给予奖励。通过投融资平台获得贷款的园区中小微企业,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贷款利息(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享受补助的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
19、支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拟在境内上市的园区企业,经管委会审核认定,在该企业完成股份改制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分别补助40万元和60万元;在境外上市的园区企业参照执行。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园区企业,经管委会审核认定,在该企业完成股份改制和通过主办券商内部审核的,分别补助40万元和60万元。拟在经管委会审核认定的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园区企业,在该企业完成股份改制和成功挂牌后,分别补助20万元。
园区企业从区域股权市场转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境内外上市的,只补助差额部分。
20、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园区符合备案条件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且主要投资麓谷园区内未上市企业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根据省、市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21、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融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园区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当年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且融资规模达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2、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大力引进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地市级)落户麓谷园区。落户麓谷园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地市级)高层管理人员参照园区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购房奖励。
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经管委会审核认定,当年投保科技保险指定险种的园区企业,按照单个险种投保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险种补助期限不超过两年。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拓展对园区中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服务。经管委会审核认定,麓谷园区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其所服务的园区中小微企业当年担保贷款总额的 2‰给予奖励,所服务的单个企业当年担保贷款额最高按500万元计算。
八、促进技术转移和国际化合作
23、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鼓励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园区企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活动,经管委会审核认定,落户麓谷园区单个技术交易合同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转移成果,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5‰奖励给园区实施企业,单个合同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4、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境外注册设立研发、生产和营销等分支机构的园区企业,经管委会审核认定,单个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20万元。
九、强化人才发展战略
25、引进和聚集国内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掌握国际领先技术、能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到麓谷园区创新创业的,按照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26、发挥创新创业人才的示范带动作用。当年新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以上奖项的园区企业突出贡献创新专家,且其获奖成果在麓谷园区成功实现产业化的,最高奖励20万元;当年新获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以上奖项或主持研发攻关的项目(产品)列入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的园区企业优秀科技人才,且其获奖成果在麓谷园区成功实现产业化后新增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
担任企业高层管理职务两年以上,且所在企业当年入库税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税收增长达15%(含)以上的优秀企业家,奖励2万元。
27、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留学人员,前三年享受规定面积房租减免。经管委会审核认定,可享受项目贷款贴息支持,并帮助其申报争取各级创业项目扶持资金。
28、鼓励大学生创业。大学生创办企业落户麓谷园区创业基地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根据省、市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29、鼓励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当年新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博士后研发人员顺利出站后继续留在园区企业工作,且与园区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助安家费5万元和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
30、实施创新创业人才购房奖励。在麓谷园区内首次购买个人住宅的园区企业董事长或主要投资者,按照其购房年份前三年或后三年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80%奖励给本人用于购房,奖励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企业当年入库税额每增加200万元,增加一个购房指标(须经企业认定落实到有突出贡献人员),单个企业当年购房指标总数不超过20个。
突出贡献创新专家、优秀科技人才、优秀企业家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享受购房奖励,不占所在企业的购房指标。
十、附则
31、本政策适用于在高新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32、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如涉及由高新区执行的省、市政策和高新区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执行最优惠政策,不重复执行。
3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高新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执行本政策。原长高新管发〔2010〕1号文件同时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