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区加强知识产权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长沙高新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建立健全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根据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长高新管发〔2010〕1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取得的成效设立以下奖励:
(一)软件cmmi认证奖;
(二)专利实施奖;
(三)自主品牌奖;
(四)企业标准化奖;
(五)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额度
第三条 软件cmmi认证奖:软件企业新通过cmmi3、cmmi4、cmmi5等级认证的,除省市奖励外,长沙高新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
第四条 专利实施奖:企业当年新获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高新区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对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自主品牌奖:对新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全国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企业标准化奖:对于参加国际或国家标准组织和参与标准转化的企业,给予如下奖励:
(一)参加标准化组织的奖励:
1、对于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2、对于担任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3、对于担任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二)企业标准转化的奖励:
1、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2、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3、企业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对新获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一)新获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二)新获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企业申报软件cmmi认证奖应具备的条件:奖励企业为当年新通过国家cmmi3、cmmi4、cmmi5等级认证的软件企业。
第九条 企业申报专利实施奖应具备的条件:
(一)所报项目系企业当年新获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非职务发明专利、转让或购买的发明专利不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申报自主品牌奖应具备的条件:所报项目系企业上年度新获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其中:
(一)名牌产品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当年批准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湖南省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湖南省名牌产品;
(二)驰名(著名)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年批准认定的驰名(著名)商标;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年新认定公布的湖南省著名商标。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标准化奖应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新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二)符合长沙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三)标准中采用了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的研究成果;
(四)企业系担任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单位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组单位;
(五)申请奖励的时限为标准正式发布之日起1年内。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企业质量管理奖应具备的条件:奖励企业为当年新获得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应具备的条件:奖励企业为当年新获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的企业。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cmmi认证奖、专利实施奖、自主品牌奖、企业标准化奖、企业质量管理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核对原件:
(一)《长沙高新区□cmmi认证奖□专利实施奖□自主品牌奖□企业标准化奖□企业质量管理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申请表》(附后);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
(四)除递交上述材料外,申报cmmi认证奖的企业还需提供:软件企业新通过cmmi3及以上等级认证的证明材料;
申报专利实施奖的企业还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申报自主品牌奖的企业还需提供:国家及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关品牌证书复印件;
申报企业标准化奖的企业还需提供:国家及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关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申报企业质量管理奖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获得湖南省有关部门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的企业还需提供: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章 受理、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次年1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经济发展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经济发展局(知识产权局)初审(5个工作日)后,提交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7个工作日),审定后在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管委会发文确认。
第十七条 财政分局根据管委会相关文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八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奖励资金拨放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上述奖项的奖励对象为长沙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企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长高新管发[2010]1号文件同期实施,有效期三年。
说明:
1.本实施办法所设奖励坚持与国家、省、市相关奖励不重复就高奖励原则。
2.本实施办法中所指的管委会专题会议是指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相关委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
3.本实施办法出台后,《长沙高新区实施品牌、专利、标准化三大战略的奖励办法(暂行)》(长高新管发[2007]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