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鼓励留学人员、大学生来区创业的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沙留学人员创业园和长沙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和扶植归国留学人员、大学生开展科技创业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留学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结合高新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长沙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的基本宗旨是:通过提供高效的服务和优良的孵化场地,为留学人员、大学生入园进行高新技术研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科研环境、经营环境及生活环境,培育有高度创新能力和强劲市场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和现代企业家。
第二章留学人员、大学生及其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长沙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进驻园区留学人员及大学生创办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进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及企业的认定:
(一)本办法所指的留学人员是指:
1、出国留学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2、在国内已本科(或学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3、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和已经加入外国籍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
(二)留学人员企业是由留学人员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的科技企业,具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留学人员拥有企业25%以上股份,并在企业中担任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其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等);
2、留学人员出资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并在企业中担任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其以上职务);
3、留学人员为企业法人。
第五条进驻创业园的大学生及企业的认定:
(一)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是指高等院校在读和毕业未超过二年的大学生、研究生、博士,大学生团队是指符合大学生条件的几个人共同创办企业。大学生创办企业时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
(二)大学生企业是指由大学生独自创办或大学生团队合作创办的科技型小企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大学生本人应该是企业的专职人员,负责本企业主要的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并承担主要职责;
2、大学生团队或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股份大于30%,其中有不少于50%的资金投入;
3、大学生本人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
第三章 入驻和出园
第六条申请入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及大学生企业,其生产、经营项目应属于下列领域之一: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其它高技术以及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七条 留学人员及大学生企业,其生产、经营项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方向;
2、以生产、销售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知识产权清晰,技术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第八条 留学人员及大学生企业申请入驻创业园,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填写《留学人员企业入园申请表》或《大学生企业入园申请表》。
二、留学人员提供留学人员身份证明:
1.中国护照及复印件一份,获得国外长期 (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国外长期(永久)居留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2.国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国内学历、学位证书与国外进修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效证明可以作为认定材料。
三、大学生提供: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和学历(学位)证书;
3.在校大学生由学校提供在读证明。
四、留学人员或大学生所拥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相关材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公司法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长沙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受理上述文件和材料后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入园申请审查通过后,由创业园与留学人员或大学生签定《入园项目孵化协议书》、入驻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留学人员及大学生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3、不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发展要求的;
4、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留学人员及大学生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60日内重新申请认定企业资格:
1、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的;
2、企业分立的;
3、更换名称的。
4、生产经营范围有改变的。
第十三条留学人员及大学生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或取消其企业资格:
1、不再符合本办法关于留学人员企业认定条件的;
2、有第十二条情况之一,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3、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留学人员或大学生企业资格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四条长沙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作出中止或取消留学人员或大学生企业资格的决定之日起,中止或取消该企业享受的留学人员或大学生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出园指以下情形:
1、企业孵化期满;
2、合作研发项目结束或告一段落;
3、其它原因。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入驻园区的留学人员及大学生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留学人员企业、大学生创办企业中心内租用的用于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厂房,前三年享受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详见附件1《长沙留学人员创业园入驻留学人员企业房租补贴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优先安排申报国家和省市主要资助资金、基金和科技计划,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并协助组织成果和产品鉴定,优先向风险投资商证券商等推荐企业和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一十九条 本办法经长沙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长沙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