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文件
二、决定机构:长沙市公安局
三、办事条件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 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四)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 照片2张。
五、办理流程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七、收费情况:无
八、监督检查:12389
九、咨询渠道:96111
十、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一、办事地点:迁入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