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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长沙市人才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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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06 12:31: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 > 的通知》( 长发〔2017〕10 号 )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人才绿卡(以下简称“人才绿卡”)分为 a、b、c、d 四类,是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发放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有关政策待遇、办理相关服务事项的凭证。人才绿卡与社会保障卡绑定使用。

    第三条 人才绿卡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人社局牵头负责,星沙海关、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口岸办)、市卫计委、市外侨办、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接待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四条 出入境服务。尚未取得永久居留身份证的由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专门人才的外籍持卡人,可办理居留期不超过 5 年的居留证件或入境有效期不超过 5年、停留期不超过 180 日的多次签证。

    第五条 海关服务。持卡人携带物品进出境时,享受相关通关便利。星沙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

    第六条 机场、高铁站、火车站贵宾服务。由市接待办协调,在长沙机场、高铁站、火车站设立绿色通道,为 a、b、c 类持卡人才提供贵宾服务。

    第七条 购房服务。持卡人享受长沙户籍人口购房政策,由市住建委根据《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关于长沙市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 子女入学服务。a、b、c 类持卡人才的子女可在市县两级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选择就读入园,由市教育局负责落实;获得《长沙市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认定证书》的 d 类持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服务。在市属三甲医院开通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配备健康顾问和就医联络员,为持卡人提供免费体检、优先诊疗、健康管理等服务。由市卫计委根据《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实施办法(试行)》负责落实。

    第十条 配偶就业服务。持卡人配偶愿意在长沙就业的,按照如下方式予以安排:

    (一)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人才所在单位申报,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按照“对口对应”的原则统筹安排。

    (二)其他就业类型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相应的园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持卡人可根据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就近选择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托管人事档案。由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服务。

    第十二条 驾照转换服务。持卡人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达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可申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由市外侨办优先办理护照、驾照翻译,市公安局提供优先转换服务,当场受理,当天考试,并开通多种语言考试系统,考试合格的一周内领取或送达国内驾照。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服务。持卡人承担、申报的科技项目,由市科技局优先列入本市各类科技项目计划,优先安排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持卡人申办企业的,由市工商部门对其开辟企业名称核准和企业登记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并积极为持卡人提供长沙市场主体发展情况等信息咨询服务。对持卡人申请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根据《长沙市知识产权资助实施细则》优先给予专利申请资助。

    第十四条 市领导联系服务人才。由市委人才办根据《长沙市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统筹落实。

第三章 使用与保障

    第十五条 人才绿卡仅限本人使用。持卡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可申领人才绿卡副卡,用于出入境服务,海关服务,机场、高铁站、火车站贵宾服务和优先诊疗服务。

    第十六条 人才绿卡服务内容涉及的职能部门需明确责任领导、联络员,提供服务指南,市人社局综合汇编《长沙人才绿卡使用手册》,随卡发放。

   第十七条 各级人才服务窗口及职能部门应配备服务专员,为持卡人提供政策咨询、跟进协调等“一对一”服务。

第四章 人才绿卡管理

    第十八条 人才绿卡有效期一般为 5 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由本人向市人社局申请续办新卡。人才绿卡遗失,应及时到人社部门办理挂失并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对 a、b、c、d 类人才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调整相应人才绿卡类别或予以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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