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高精尖人才,指2017年6月21日以后来长沙创新创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对长沙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有重大引领推动作用,根据《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和作用发挥情况,经评审认定的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
第三条 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的人才及所在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才应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中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市级领军人才的相应条件,在长沙市工作一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及持股30%以上的股东。引进的国内人才,要求人事和社保关系须转入长沙;引进的外籍人才,每年须在长沙市工作6个月以上。
(二)申报单位应是人才所在的企业或市属高职以上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其中企业应在长沙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长沙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并具备一定发展基础或产业规模。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五条 高精尖人才评审认定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实施。具体时间以每年申报公告为准。
第六条 申报评审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由人才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登陆申报系统(www.cs12333.com),填写申报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扫描件。
相关附件材料包括:申报表(单位负责人和人才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申报单位及个人参保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等)、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照《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将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通过审核的列入实地考察名单。
(三)实地考察。市委人才办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真实情况及申报人才创新创业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考察结果,提请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进入专家评审建议名单。
(四)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会,对评审对象的学术科研水平、创新创业能力、作用发挥情况、市场前景潜力等进行集中评审,同意票数达2/3以上的对象列为建议入选名单。
(五)审定公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入选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并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纳入长沙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发放长沙市高精尖人才评审认定证书和相应的长沙人才绿卡。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对入选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的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补贴。奖励补贴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拨付至人才个人账户。
第八条 对入选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的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分别按200平方米、150平方米、100平方米标准以区域同期市场均价给予全额购房补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相关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股权投资与资金资助结合,对入选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的人才及团队可给予1000万元项目资助;对长沙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及团队,最高可给予1亿元项目资助。“一事一议”项目资助由市发改委根据长沙市关于“一事一议”支持产业领军人才重大项目相关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引进入选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的用人单位,按每新引进一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为长沙引进上述人才的中介组织,每引进一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中介组织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长沙市人才引进奖励相关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高精尖人才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对高精尖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失误、失败的,经调查评估可予以宽容和免责,并纳入持续支持范围;对作用发挥不够、成效不明显,未达预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终止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