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坚力量。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对于提高企业员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鼓励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托园区大中型企业、职业院校、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及社会培训力量,围绕提高创新及操作实践能力,结合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与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求,加快培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鼓励园区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园区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进修和培训工作;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并获得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技能竞赛、技能比武等,培养一大批高技能领军型人才。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奖励资金在人才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列入长沙高新区财政预算,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为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能手(大师)称号的人员。
第二章 资助奖励对象
第六条 资助奖励园区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一)企业必须是在长沙高新区已注册纳税,属于长沙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单位。
(二)企业建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必须是符合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条件并经国家、省、市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七条 资助奖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并获得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在长沙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
第八条 资助奖励各层次技术能手(大师)。
参加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主办的技能竞赛、技能比武而获得“高技能人才楷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以及“长沙市技能大师”、“长沙市技术能手”称号的在园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资助奖励标准
第九条 根据获批技能大师工作室级别、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等级及技术能手(大师)获批层次确定各项资助奖励标准。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奖励标准:园区企业建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获批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获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资助奖励4万元;获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资助奖励3万元;获批市级以上(含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后再获批更高级别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再按所获批高级别技能大师工作室对应的资助奖励标准与原来已获得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奖励资金的差额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
(二)从业人员高技能人才资助奖励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并通过职业资格认证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一次性资助奖励3000元;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一次性资助奖励4000元;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再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再按高级技师资助奖励标准与原来已获得的技师资助奖励资金的差额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
(三)技术能手(大师)资助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楷模”、“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每人一次性资助奖励3万元;符合条件的“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每人一次性资助奖励2万元;符合条件的“长沙市技能大师”、“长沙市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每人一次性资助奖励1万元;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能手(大师)称号后再获得更高层次技术能手(大师)称号的,再按所获得的高层次技术能手(大师)称号对应的资助奖励标准与原来已获得的技术能手(大师)资助奖励资金的差额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
第四章 资助奖励申报审批
第十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各项资助奖励资金统一由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必须对申报对象和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申报材料由长沙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并初审,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区财政分局复核,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其申报情况在高新区门户网和《高新麓谷》报刊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分局将资助奖励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即时将资助奖励资金按标准全额拨付或发放给资助奖励对象。
第十一条 申报各类资助奖励资金需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一)企业单位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奖励资金需提交下列资料:
1、《长沙高新区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3、企业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二)用人单位申报从业人员高技能人才资助奖励资金需提交下列资料:
1、《长沙高新区从业人员高技能人才资助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2、《长沙高新区从业人员高技能人才人员花名册》;
3、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4、高技能人才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批准成立文件)、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三)用人单位申报技术能手(大师)资助奖励资金需提交下列资料:
1、《长沙高新区技术能手(大师)资助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2、《长沙高新区技术能手(大师)人员花名册》;
3、技术能手(大师)获得者获批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4、技术能手(大师)获得者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批准成立文件)、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第五章 资助奖励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区劳动保障部门、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奖励资金的监管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而获批资助奖励资金的,责令其改正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用人单位截留资助奖励资金的,责令其改正,同时取消该用人单位今后申报资助奖励资金资格。
第十三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核批资助奖励资金的,责令其改正,造成的资金流失,由直接责任人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由长沙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