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新管发〔2014〕52号
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长沙高新区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2日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 7月2日印发
长沙高新区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实施细则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麓谷园区企业吸纳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根据《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鼓励扶持被征地农民、农村居民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长高新管发〔2014〕51号)对吸纳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的麓谷园区企业实行奖励,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吸纳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吸纳就业奖励资金。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报吸纳就业奖励资金:
(一)企业为高新区财税体制范围内的麓谷园区企业;
(二)企业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三)企业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四)企业主动承担起吸纳就业的社会责任,提供就业岗位,积极参加招聘活动、“一对一”帮扶活动,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五)企业招用户口在长沙高新区辖区内且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六个月以上。
三、奖励标准
符合申报吸纳就业奖励资金条件的企业,每吸纳一名被征地农民就业,连续工作满六个月以上,给予1500元吸纳就业奖励,其中1000元奖励给企业,另500元奖励给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及相关招聘工作人员。同一企业与同一名被征地农民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最高奖励1500元。
四、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吸纳就业奖励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与招用被征地农民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招用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公章;
(三)《长沙高新区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报表(一)》(附件1);
(四)《长沙高新区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报表(二)》(附件2);
(五)《长沙高新区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人员花名册》(附件3)。
五、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交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受理。
(二)人才服务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派专人到拆迁部门或镇(街)、村(社区)核实被征地农民信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社保参保信息。
(三)资料和信息审核无误后,人才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在长沙高新区门户网、长沙高新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无异议后,人才服务中心签署意见。
(四)人才服务中心填报《长沙高新区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报审批汇总表》(附件4)和《长沙高新区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花名册》(附件5),一并将所有申报资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题书面报告,并附《长沙高新区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报审批汇总表》、《长沙高新区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花名册》,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向区财政分局请拨资金。资金拨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资金支出户,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给人才服务中心账户,由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企业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及相关招聘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园区企业申报吸纳就业奖励每年6月、12月各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六、资金监管
(一)纪检监察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要加强对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资金的监管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骗取吸纳就业奖励资金的,除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奖励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人才服务中心、各镇(街)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就业奖励资金的,责令其改正,造成的资金流失,由直接责任人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由长沙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高新区原有就业创业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执行本细则。
附件:
1.长沙高新区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报表(一)
2.长沙高新区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报表(二)
3.长沙高新区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人员花名册
4.长沙高新区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报审批汇总表
5.长沙高新区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