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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4-26 08:17:21

长高新管发〔2010〕67号

通 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长沙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意见》(长高办通知〔2009〕66号)要求,鼓励被征地农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对经创业培训合格,初次创业,自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被征地农民,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创业对象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请创业补贴的高新区被征地农民,经创业培训合格,且获得了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2、已初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且申请创业补贴的被征地农民本人为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负责人、为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3、申请创业补贴的被征地农民本人自主正常经营实体六个月以上,且申报补贴时仍正常经营;

4、申请创业补贴的被征地农民本人及所雇员工已按政策参加了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对具备申请创业补贴条件人员,按标准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申报创业补贴时的前三个月内平均用人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平均用人在10人以下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创业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经费来源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费用,纳入区级就业培训配套资金年度财政预算,从区级就业培训年度配套资金中列支。

四、审批发放

(一)申请创业补贴所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创业补贴申请书及创业补贴申报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征地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近三个月的员工工资花名册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具备申请创业补贴条件的人员持申请创业补贴所需提供的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户口已迁出高新区的到征地拆迁时原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同时填报《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补贴申报审批表》,经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

2、社区(村、居)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将全套资料提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经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复核后签署意见;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将全套资料报区劳动保障局,区劳动保障局派专人实地考察审查,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并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签署意见;

4、区劳动保障局填报《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补贴资金汇总表》及《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补贴资金发放花名册》提交区财政分局审核并报委领导审批后发放补贴。

附件:表1:《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补贴申报审批表》

表2:《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补贴资金汇总表》

表3:《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补贴资金发放花名册》

                              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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