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人才服务中心(简称“本中心”)就业服务管理工作,为辖区失地农民、返乡务工人员、城镇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本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求职。
第四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本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五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二章 公共就业服务内容
第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政府为促进就业,运用经济、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公共体系。
第七条 本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收集整理就业岗位信息,为辖区内失地农民及其他城乡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组织开展“送岗位进村(社区)”专场招聘活动;
(四)协助劳动社保局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援助政策,协助各类就业人员、各类用人单位申领各种就业补贴,协助劳动社保局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协助劳动社保局做好园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做好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管理;
(六)配合劳动社保局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
第三章 公共就业服务流程
第八条 公共就业咨询
(一)本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国家和省、市劳动就业法律、法规、政策;
(二)求职者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提出咨询需求;
(三)本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准确给予回复。
第九条 公共就业推荐
(一)就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每周收集整理企业岗位需求信息,建立动态的岗位需求信息库;
(二)求职者通过现场填写求职登记表、网络发送求职信息、电话咨询求职等方式向本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提出求职需求;
(三)本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匹配求职者信息与企业岗位需求信息,初步匹配合适后,工作人员与企业联系,向企业推荐该求职者;
(四)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企业认为合适的求职者,要求其提供相关证件,验证合格后,开具职业推荐函,通知求职者按与企业约定的时间地点面试;
(五)求职者通过电话向本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反馈求职结果,面试成功者,工作人员在人才信息库中备注,此人已上岗;面试不成功者,本中心工作人员继续给予推荐,直至就业成功为止。
第十条 公共就业招聘(送岗位进社区专场招聘活动)
(一)制定“送岗位进社区”专场招聘活动方案,报中心领导审批;
(二)邀请企业参加招聘会,收集筛选企业招聘信息;
(三)与劳动社保局、镇(街道)、村(社区)沟通联络,提前发布招聘信息和招聘会广告;
(四)布置招聘会场,现场协调;
(五)招聘会结果反馈,情况汇总,后续跟进联络。
第十一条 公共就业援助
(一)宣传、解释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各项促进就业援助的政策;
(二)协助各类就业人员、各类用人单位申领各种就业补贴;
(三)协助劳动社保局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第十二条 协助区劳动社保局做好园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做好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管理
(一)联系劳动社保局,定期提取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人员档案;
(二)将档案转交给中心代理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发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
(一)配合劳动社保局和镇(街道)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
(二)与企业联系,建立岗位需求动态信息库;
(三)在劳动社保局、镇(街道)、村(社区)的支持配合下,建立求职信息库;
(四)利用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发布岗位需求和求职信息。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标准
第十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要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为己任,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努力规范服务行为,具体要求是:
(一)文明服务。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二)公平服务。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务,不歧视;
(三)优先服务。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拆迁失地农民、下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
(四)高效服务。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满意。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
(五)灵活服务。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六)公开服务。公开服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实现免费公共服务,接受服务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