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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4-26 10:53:47

长高新管发〔2012〕27号

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和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9〕16 号)、《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长高办通知〔2009〕66号)和《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推进被征地农 民就业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高新管发〔201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户籍关系在长沙高新区所辖范围内,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被征地农民,在麓谷园区企业实现稳定就业的对象,可申报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资金。

第三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个人享受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资金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就业奖励标准和金额,并核拨就业奖励资金。

第二章  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资金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就业奖励资金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就业奖励资金。

(一)户籍关系在长沙高新区所辖范围内且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三)已进行了就业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

(四)已与麓谷园区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已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

(五)用人单位已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就业奖励资金标准:

符合就业奖励资金申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给予1000元就业奖励。

连续工作12个月以后,仍在劳动合同期内或续签了劳动合同,处于连续就业状态的,再给予1000元就业奖励。同一对象最高享受2000元就业奖励。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资金的申领与发放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资金每年6月、12月各申报一次,按照本人申请、社区(村、居)受理、镇(街)初审、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复核,委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申报拨付。

申领拨付程序如下:

(一) 申请享受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资金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征地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 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附表 1)。

(二)社区(村、居)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对资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享受就业奖励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在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审批表》及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原件退还本人)报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

(三)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填报《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资金申报花名册》(附表2),一并将所有资料报送区劳动保障局。

(四)区劳动保障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填报《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附表3),将《汇总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分局复核,报委领导审批后,发放就业奖励资金。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资金监管

第七条  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区劳动保障部门、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资金的监管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骗取就业奖励资金的,除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就业奖励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就业奖励资金的,责令其改正,造成的资金流失,由直接责任人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长沙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为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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