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新管发〔2012〕28号
创业融资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融资贴息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融资贴息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融资贴息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长沙高新区《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长高办通知〔2009〕66号)和《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高新管发〔2012〕1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融资贴息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户籍关系在长沙高新区所辖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成功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经营长沙高新区财税体制范围内第二产业企业,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融资的,可申报融资贴息。
第三条 申报融资贴息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户籍关系在长沙高新区所辖范围内且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二)申请人已进行了就业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
(三)申请人经创业培训合格,且获得了《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申请人创业企业已经长沙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申请人本人为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经营企业负责人,为注册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且申请人投资占创业企业总投资50%以上;
(五)申请人本人自主正常经营创业企业六个月以上,且申报融资贴息时仍正常经营;
(六)申请人创业企业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融资,用作企业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融资贴息标准和期限
第四条 符合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获得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融资的,按照《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2012〕14号)规定的标准和期限进行贴息。
第五条 不符合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通过其他方式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融资的,以贷款额度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个创业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单笔贷款贴息,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符合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获得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融资的,申报贴息时,按照《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 不符合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通过其他方式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融资的,申报贴息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企业融资贴息申报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三)申请人投资占创业企业总投资50%以上的证明材料;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征地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报补贴时前六个月的员工工资名册;
(七)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八)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长沙高新区缴税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九)企业银行账户基本信息。
第五章 受理、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符合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获得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融资的,申报贴息按《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条 不符合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通过其他方式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融资的,申报贴息每年6月、12月各申报一次,按照申请人申请、社区(村、居)受理、镇(街)初审、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复核,报委领导审批后的程序进行申报拨付。
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融资贴息申报审批表》(附表1);
(二)社区(村、居)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核实,在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全部申报材料(原件退还本人)报送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
(三)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填报《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融资贴息申报花名册》(附表2),一并将所有资料报送区劳动保障局。
(四)区劳动保障局派专人实地考察审查,并将申报融资贴息相关情况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填报《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融资贴息申报汇总表》(附表3)。将《汇总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分局复核,报委领导审批后,拨付融资贴息资金。
第六章 被征地农民创业企业融资贴息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区劳动保障部门、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创业企业融资贴息资金的监管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骗取融资贴息资金的,除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融资贴息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创业企业融资贴息的,责令其改正,造成的资金流失,由直接责任人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长沙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为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第十五条 户籍关系在长沙高新区所辖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成功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附表:
1、《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融资贴息申报审批表》
2、《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融资贴息申报花名册》
3、《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融资贴息申报汇总表》